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徐金章
相 對 人 徐主清
邱坤賢
黃士晉
黃芸妍
黃陳碧蓮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黃耀祥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黃耀星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黃芙蓉即黃金傳之繼承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徐連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司法事務官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徐主清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
柒拾伍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邱坤賢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
參佰肆拾玖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士晉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
伍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芸妍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
伍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黃陳碧蓮、黃耀祥、黃耀星、黃芙蓉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陸拾陸元,並自本裁定確
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徐連之遺產管理人於管理被
繼承人徐連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參萬肆仟陸佰玖拾捌元,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
令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當事人分擔訴
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二項情形
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
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93條
亦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
用;而所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
將致訴訟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經查:
㈠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本院109年度
訴字第1737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確定,並諭知訴
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前述事實
,業經本院司法事務官調閱上開民事卷宗查核無誤。而依
聲請人提出之訴訟費用計算書、單據影本並調閱前述卷宗
審查及函詢臺南市佳里地政事務所、翰基不動產估價師事
務所後,計得本之訴訟費用共為新臺幣(下同)104,095
元(詳「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皆由聲請人先行
墊付。則依系爭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
就聲請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別負擔之金額即如「附
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所示,爰依前開
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㈡除「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所示之訴訟費用外,聲請
人另主張其曾支出選任遺產管理人費用1,000元,需一併
請求相對人給付;惟查,上開費用係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
承人徐連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所支出之費用,且已由本院11
0年度司繼字第175號民事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是聲請人於本件併聲
請裁定確定此部分訴訟費用額,於法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裁判費 7,930元 由聲請人向本院預納。 戶政規費 165元 由聲請人向戶政事務所繳納 (於109年11月11日繳納30元;於109年12月18日繳納15元;於110年1月12日繳納15元;於110年2月9日繳納30元;於110年9月2日繳納75元)。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 16,000元 由聲請人向地政事務所繳納 (於110年8月4日繳納400元;於110年9月23日繳納8,400元;於111年2月7日繳納3,200元;於111年8月17日繳納4,000元)。 估價費 80,000元 由聲請人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於112年9月18日繳納65,000元;於112年11月21日繳納15,000元)。 合計:104,095元
附表二:各當事人應分擔之訴訟費用金額 編 號 當事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各當事人就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應分擔之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徐金章 12分之1 ----------- 2 徐主清 12分之1 8,675元 3 邱坤賢 6分之1 17,349元 4 黃芸妍 9分之1 11,566元 5 黃士晉 9分之1 11,566元 6 黃陳碧蓮、黃耀祥、黃耀星、黃芙蓉 公同共有 9分之1 11,566元 7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徐連之遺產管理人 3分之1 34,698元
TNDV-113-司聲-393-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