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5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王憶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3,639元,及其中7,68
7元,自民國109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75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