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陳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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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陳福生 訴訟代理人 林仁傑 被 告 陳金花 林陳秀珠 陳進治 陳秀玉 陳林翠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6定有明文。次按訴請確認抵押權、抵押債權不存在 及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均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 債權之擔保涉訟者,應依上開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最 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133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00萬元(擔保債權額500萬元應低於土地價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00元,原告應如期補繳。 三、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 索引(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以上資料均不可遮蔽)。 四、提出被繼承人「陳清泉(死亡日期:民國107年1月17日)」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原告不宜同列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2024-10-23

CHDV-113-補-637-20241023-1

司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清償債務(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273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洪佩妤即洪佩珍(歿) 陳金花 林英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就債務人洪佩妤部分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 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 ,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洪佩妤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 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就此部 分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2024-10-22

TYDV-113-司執-122732-20241022-1

司家催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吳美邨即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陳金花(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民國113年2月29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 義市○區○○里0鄰○○街000巷0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 起1年2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處理遺產事務 之處所:嘉義市○○○路000號),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 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含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 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 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繼字第80號民事 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金花之遺產管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陳金花之債權人及受 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相關民事 卷宗核閱無誤,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2024-10-11

CYDV-113-司家催-49-2024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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