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15號
原 告 陳怡燕
被 告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楊大業
被 告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右代表人 林璿霙
被 告 廖家楹
朱孟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廖家楹、朱孟㚬、富柏財務顧問
股份有限公司、富懿投資有限公司雖非本件刑事案件被告,然經
本院認定廖家楹、朱孟㚬為共犯,上開公司則為違法吸金之主體
,堪認與被告楊大業、林璿霙為共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
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TPHM-109-附民-215-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