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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32號 原 告 洪秀玲 被 告 楊大業 林璿霙原(名林濬騰、林亮廷) 廖家楹 朱孟㚬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廖家楹、朱孟㚬雖非本件刑事案 件被告,然經本院認定為共犯,堪認與被告楊大業、林璿霙為共 同侵權行為之人,自屬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依民法負 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姜麗君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