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41號
原 告 倪鎮南
被 告 邱健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賠償損害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3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
國113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5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55,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IMTEIE_Mumu」、「
馬力歐」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共組詐騙集團以遂
行詐欺取財犯行,由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前,先向不知情之
訴外人蔡旻州取得其所有台北富邦銀行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下稱蔡旻州富邦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被
告再將蔡旻州富邦帳戶,連同自己所有之台新銀行帳戶000-
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被告台新帳戶)提供給詐騙集
團供作收水及轉帳帳戶。嗣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
所示時間、方式,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
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復轉至如
附表所示之第二層帳戶內,再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
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轉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層帳戶內
,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
,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以
113年度金訴字第354號判決判處罪刑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
行為而受有550,000元之財產損失,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
,請求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答辯略以:被告也是被害者,被告是將銀行存簿交給同
學使用,但係遭同學所騙,且被告也沒有拿到錢,為何被告
是共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IMTEIE_Mumu」、「馬
力歐」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
犯意聯絡,由被告於110年6月前,先向不知情之蔡旻州取得
蔡旻州所有蔡旻州富邦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被告再
將蔡旻州富邦帳戶,連同被告台新銀行帳戶提供給詐騙集團
供作收水及轉帳帳戶。該詐騙集團之不詳成員於如附表所示
時間、方式,向原告施以詐術,致原告陷於錯誤,匯款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復轉至第二層
帳戶內,再由被告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
,將款項轉入第三層帳戶內,以此方法製造金流斷點,致無
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事實,
業據被告於刑案所承認,並經本院調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6546、10254號加重詐欺等案件刑事全卷查明
屬實。而被告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
洗錢罪,且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354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3
月,此亦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4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9至12頁),堪信為真實。被告抗辯:被告也是
被害者,被告是將銀行存簿交給同學使用,但係遭同學所騙
云云,然未舉證證明,所辯並無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
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
,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復
為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明定。本件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犯詐欺取財、隱匿
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不確定故意犯意聯絡,共同向原告詐欺
取得550,000元,已如上述,並致原告受有損害,依上開規
定,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就原告所受損害550,000元即應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縱令被告未拿到錢亦同。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550,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之翌日即113年8月13日(見附民卷第13頁)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對
造人數提出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並依上訴利
益繳交第二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嘉祺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刑事案件案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54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證據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匯款時間/金額 帳戶 倪鎮南 詐騙集團成員於網路散布假投資訊息,倪鎮南於110年4月初瀏覽該訊息並加入LINE群組,其中詐騙集團成員向倪鎮南佯稱:可在MetaTrader4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致倪鎮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10.06.17-13:41-55萬元 黃雅琳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7-13:42-40萬元 蔡旻州之台北富邦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0.06.17-13:46-40萬元 楊誌興之中國信託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倪鎮南於警詢之證述、黃雅琳中國信託、蔡旻州台北富邦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42至44、64、71頁)
CYDV-113-訴-641-202411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