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7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黃雅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717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11月止,共積欠電
信費新臺幣16,717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PTDV-114-司促-1675-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