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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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9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邱瑜琳 高菀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參佰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邱瑜琳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高菀妤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5,300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 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5,300元及請求 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 ,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 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2024-11-27

PCDV-113-司促-33959-2024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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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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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程晞 張秋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02,357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程晞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張秋水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35,376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 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02,357元及 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 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72-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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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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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佑瑄 范秋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662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佑瑄於民國(下同)108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范秋楊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又於民國(下同)110年就讀私立君毅高中進修學校時,邀 同債務人范秋楊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 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 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0,66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 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2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 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 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 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 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 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0,662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 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 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 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73-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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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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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偲維 温嘉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372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偲維於民國(下同)11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温嘉羽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1,372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3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1,372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86-2024112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宥臻即黃子芸 陳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8,832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宥臻於民國(下同)109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淑惠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72,665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8,832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87-2024112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吳宜樺 吳盈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11,857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宜樺於民國(下同)101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吳盈勲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 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73,711元,約定借款人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0年07月01日)一年後 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 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411,857元及請 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 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 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80-2024112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威儀 陳其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75,701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威儀於民國(下同)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陳其文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 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99,196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 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 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 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75,701元及 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 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 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78-2024112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渝棋 劉桂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27,919元,及自民國113 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渝棋於民國(下同)109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 時,邀同債務人劉桂蘭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又於民 國(下同)107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 劉桂蘭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1,0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 際動用借支171,37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 日或退伍日(111年07月01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 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 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 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1日起, 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127,919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 期,應全部清償。(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 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 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4-11-26

MLDV-113-司促-8081-20241126-1

司促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傅宗盛 債 務 人 陳宇翔 陳淑儀 一、債務人陳宇翔及陳淑儀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17,841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宇翔於105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時,邀同債 務人陳淑儀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 為800,000元,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28, 450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10年7月1日)1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 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 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7月1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 17,841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果 ,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 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㈢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 付命令。 ㈣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2024-11-26

KMDV-113-司促-1282-202411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2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佩玉 林惠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佩玉於民國(下同)104年就讀仁德醫護管理 專科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林惠娥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又於民國(下同)106年就讀私立育民工家時,邀同債務人 林惠娥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 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 動用借支122,232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 或退伍日(110年07月08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 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 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 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8月08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87,98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 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4222-2024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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