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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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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5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陳伯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42,24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伯升於113年02月2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5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1183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9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 002 新臺幣471065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9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71183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71065元 陳伯升 自民國113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45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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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81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𦤶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7,396元,及自民國113年8 月18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3 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556計算之利息,另自114年6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13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 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 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 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2年12月18日撥付信用貸款20萬元整予相對人, 貸款期間7年,利率約定依債權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 率加10.4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 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 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 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 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若為零利率者,遲延 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 ㈢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 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 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 足見雙方確有借貸關係存在。 ㈣按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 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不要式 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惟 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 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㈤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8月18日,經聲請人屢 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信用借款約定 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 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應一次償還餘欠本金187,396 元及如上所示之利息、遲延利息。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 序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81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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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1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家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4,73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家盛於民國110年02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2月08日起至民國117年02月0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8日止累計154,732元正未給付,其中150,897元為本金; 3,242元為利息;5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1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897元 廖家盛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011-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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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0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康雪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0,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康雪兒於民國112年06月09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0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0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 月28日止累計120,669元正未給付,其中116,525元為本金; 3,151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0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6525元 康雪兒 自民國113年11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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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莊子宜 莊德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27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莊子宜前就讀慈明高中時,邀同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 5,92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 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莊子宜自民國11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18,227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 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莊德發為連帶保證人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請求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622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17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4 新臺幣3215元 莊子宜、莊德發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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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113-司促-13287-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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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26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林文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875元,及自民國95年8月1 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文相於民國93年04月01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 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 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 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約定書為憑。 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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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孔寶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01,09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孔寶慶於民國112年03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71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0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 月10日止累計601,093元正未給付,其中597,484元為本金; 3,51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97484元 孔寶慶 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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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欣圓即賴欣圓 許秀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182,151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欣圓即賴欣圓於民國105年間邀同債務人許秀美為連 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80萬元,約定至 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 動用,共動用9筆,合計新臺幣299,889元。自申請貸款之本 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 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 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 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 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 日(113年06月12日及113年09月19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㈡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 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 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 金。 ㈢詎債務人許欣圓即賴欣圓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義務兵役後 ,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 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 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 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許秀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9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6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002 新臺幣138662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18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3年9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3489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38662元 許秀美、許欣圓即賴欣圓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2024-12-26

PTDV-113-司促-1278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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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1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慧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5,2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慧萱於民國109年12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12月04日起至民國116年12月04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2月0 3日止累計165,208元正未給付,其中161,365元為本金;3,0 5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14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365元 潘慧萱 自民國113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3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14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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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41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美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03,9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美嘉於112年09月26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 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41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31元 黃美嘉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171155元 黃美嘉 自民國113年7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171155元 黃美嘉 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2024-12-26

PTDV-113-司促-13419-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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