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209551號
債 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設臺中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顏錦義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誌民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卓慶峯、薛閔議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卓慶峯及薛閔議對於第三人法務
部○○○○○○○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之所在
地在臺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玟婕
TCDV-113-司執-209551-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