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619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思賢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旗山分行之
存款債權為執行,惟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旗山區,非屬
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爰依首
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KSDV-113-司執-131619-20241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