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84號
原 告 吳緯宸
被 告 林志航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0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
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TYDV-113-訴-2684-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