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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與徐慈慧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0

PTDV-113-司促-11563-20241120-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502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吳丞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捌佰捌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肆仟零捌拾捌元、滯納金捌仟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18

PCDV-113-司促-30502-20241118-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祉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6,0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 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滯納 金新臺幣8,000元及違約金新臺幣4,6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1-08

NTDV-113-司促-6888-20241108-1

司促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33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張涵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773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新 臺幣1,278元、滯納金新臺幣2,000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2024-11-07

CHDV-113-司促-11233-20241107-2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67號 聲 請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品彤、陳品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9第2項第5款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事後遞狀及其信封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2024-11-06

ULDV-113-司促-6567-20241106-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275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蘇琡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捌佰捌拾伍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柒佰捌拾玖元、滯納 金參仟伍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06

PCDV-113-司促-30275-20241106-2

司促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9615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謝采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捌仟肆佰柒拾參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5

KSDV-113-司促-19615-20241105-2

消債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鄭淮承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鄭淮承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起開 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本條例所稱消費者,係指 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或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之自然人。債 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 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3條、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為消 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明定。另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 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 債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無力清償債務,致前置調解不成 立,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債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協商不 成立,有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91頁 ),是本件更生聲請可否准許,所應審究者為其現況有無不 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等情事。  ㈡聲請人負欠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 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 有限公司、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1,517,169元,另負動產抵押債權 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擔保債權總額321,304元(以下 列機車設定動產抵押),業據前揭債權人陳報在卷,是聲請 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 ,於法相合。  ㈢聲請人名下除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08年6月 出廠)外,別無其他不動產、動產、金融商品之投資及有效 保單,有稅務財產所得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 單、行車執照、車號查詢車籍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 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可查(見 本院卷一第279頁、第359頁、本院卷二第38頁、第67頁、第 71頁)。  ㈣聲請人113年1月至113年8月每月薪資33,843元(扣病假扣薪3 11元)、46,153元(扣病假扣薪332元)、43,108元、41,60 4元、41,759元、42,111元、48,538元、50,431元,平均月 薪43,443元(計算式:347,547元8,元以下四捨五入), 有薪資明細表可考(見本院卷一第435頁、第354頁至第357 頁),足認聲請人現況每月可處分所得43,443元。    ㈤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 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 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 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 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亦 有規定,而至113年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即19 ,680元,則聲請人表明其現況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為19,5 00元,洵屬可採。又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消債條 例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 務之比例認定之,為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所明定。受扶 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 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7 條規定甚明。查聲請人父、母各49年2月、00年0月出生,各 64歲多、57歲多,有全戶戶籍謄本可按(見本院卷一289頁 ),審之聲請人母親距法定勞工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一定 年數,應仍有一定勞動及謀生能力,且聲請人父親名下有新 店房地、彰化縣溪州鄉土地1筆,112年有薪資所得104,973 元、彰化縣溪州鄉農會利息所得11,700元(依該農會活期存 款、活期儲蓄存款0.205%、0.325%、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儲 蓄存款利率0.975%至1.325%計算,依最高利率推估存款額至 少88萬多元),聲請人母親名下除92年出廠汽車1輛外,無 其他財產,112年有薪資所得131,201元、聯邦商業銀行利息 所得9,888元(依該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0.635%至0.9 05%、定期存款利率、定期儲蓄存款利率1.215%至1.895%計 算,依最高利率推估存款額至少50多萬元),有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查詢清單、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07頁至第317頁),依聲請人父、母 之收入、財產及勞動能力等狀況,應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 活,難謂係受扶養權利人,則聲請人主張其每月應負擔父母 扶養費15,000元,尚非可採。  ㈥依聲請人現況之財產、信用、勞力、收支狀況等清償能力綜 合判斷,其每月可處分所得43,443元,扣除其每月必要支出 19,500元後,餘額23,943元,與其負欠債務總額相較,約需 6年多(計算式:1,838,473元23,943元12)方可清償完畢 ,已超過一般更生方案以6年72期作為更生重建之基準,堪 認聲請人目前客觀上處於欠缺清償能力而不足以清償債務之 經濟狀態,符合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 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要件,應予更生重建生活,始符消債條例 協助債務人重建更生之立法本意。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為一般消費者,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債務未逾1,200萬元,而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未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 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至於聲請人於更生程 序開始後,應另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 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俾免更生程序進行至依消債條例第 61條規定應行清算之程度,附此敘明。 五、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上午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2024-10-30

PCDV-113-消債更-338-20241030-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16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債 務 人 翁林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肆仟參佰壹拾參元之違約金 、新臺幣柒仟伍佰元之滯納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0616-20241029-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616號 債 權 人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右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林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1

TCDV-113-司促-30616-2024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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