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67號
原 告 安莉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安安
訴訟代理人 林鈞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俊崴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0,000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STEV-113-店補-667-20241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