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651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0號12樓
之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姜岢忻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債 務 人 簡子翔 住○○市○○區○○路000○00號2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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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並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禾康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4樓之4,
非本院轄區,又查債務人業112年12月15日自中央保全股份
有限公司退保,另於大寮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40元,債
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不足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
KSDV-114-司執-10651-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