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266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16樓、4
0樓、41樓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圓珠、張家銘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務 人 謝明穎 住澎湖縣○○鄉○○00號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向第三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函
查債務人的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惟債務人址設於澎湖縣○○鄉
○○00號之5,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參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
KSDV-114-司執-12662-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