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虎小字第26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
代 理 人 徐聖弦
王志堯
被 告 黃郁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9,58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於民國112年5月16日20時1分許,行經雲林縣○○鎮○○路00號
前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並與前車保持隨時可煞停之安全距
離,不慎碰撞其所承保訴外人康佳浩所有及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經送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汽車公司)修復,
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36,175元(含零件費用18,436元、
鈑金及工資費用2,730元、烤漆費用15,009元),已由其賠
付上開修復費用予被保險人而取得代位求償權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車輛行車執照、訴外人康佳浩之汽
車駕駛執照、事故現場照片、系爭車輛受損及維修照片、雲
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雲林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順益汽
車公司專用估價單及電子發票證明聯等為憑,並經本院向雲
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之調查資料查核無誤
,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調解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經原告聲請即為訴訟辯論及一造辯論判
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
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二、系爭車輛修復費用共計36,175元(含零件費用18,436元、鈑
金及工資費用2,730元、烤漆費用15,009元),其中零件部
分係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應予折舊。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之
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
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且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
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殘值並應以1
0分之1為合度。而系爭車輛是於106年11月出廠(未載日,
以15日為出廠基準日),有其行車執照在卷可憑,迄至112
年5月16日本件車禍發生時,實際使用已逾5年,其維修更換
零件費用折舊額業逾成本原額9/10,依照上開說明,應以成
本原額9/10計算其折舊額,則零件折舊後之金額為1,844元
【計算式:18,436×(1-9/10)≒1,844,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加計不予折舊之鈑金及工資費用2,730元、烤漆費用15,
009元,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應為19,583元(計算式:1
,844+2,730+15,009元=19,583)。又本件事故之發生是因被
告駕駛車輛自後方追撞前方正在停等紅燈之系爭車輛,足認
被告對於本件車禍之發生,確有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
而訴外人康佳浩當時駕駛系爭車輛依規定停等紅燈號誌,自
無過失可言,是本件車禍之發生,被告應負全部之過失責任
,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19,583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訴訟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四、本件兩造各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因原告確有提起本件訴
訟必要,且起訴後應徵之裁判費至少為1,000元(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參照),是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
91條第3項等規定,酌量情形諭知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1
,000元(即原告第一審所繳之裁判費),及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
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HUEV-113-虎小-269-20241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