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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玖仟陸佰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20

PCDV-114-司促-7222-20250320-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依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66元,及其中新臺幣10,2 66元,自民國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懲罰性違約 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促-591-20250320-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文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2,091元,及其中新臺幣21,0 91元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暨按日以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其應計 付之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 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為民法第203條所明定。 查債權人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延遲利息乙節,但未 提出任何釋明文件,則依上開規定,其請求利息超過週年利 率百分之5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5-03-20

SLDV-114-司促-589-20250320-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徐國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如附 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5088-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劉易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陸佰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 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5087-20250318-2

板補
板橋簡易庭

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669號 原 告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一、原告因返還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余昕儒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參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2025-03-17

PCEV-114-板補-669-20250317-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張嘉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27元,及其中1,0 27元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 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55元,及其中3,355元自113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606元,及其中8,806元自113年9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0,800元,及其中10,000元自113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7,600元,及其中7,000元自113年9月 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 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 罰性違約金以90日為限。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八、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17-20250317-1

司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18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許志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000元,及其中15 ,000元自民國113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 之利息,暨自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 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5-03-17

ULDV-114-司促-1518-20250317-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89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黃禹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2,688元,及其中41,8 88元,自民國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6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1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每期以18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 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14

PTDV-114-司促-1589-20250314-1

司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571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李秉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元,及其中 壹萬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彥伶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2025-03-13

TYDV-114-司促-2571-2025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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