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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0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債 務 人 林辰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3470-20241125-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287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債 務 人 彭鈺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捌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貳仟伍佰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5

PCDV-113-司促-29287-20241125-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1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債 務 人 吳旻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5

TCDV-113-司促-33471-20241125-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1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旻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18

TCDV-113-司促-33471-2024111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70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辰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1-18

TCDV-113-司促-33470-20241118-1

中補
臺中簡易庭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61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訴訟代理人 徐寅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瑋琪間給付服務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85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葉家妤

2024-11-08

TCEV-113-中補-3761-20241108-1

橋補
橋頭簡易庭

給付違約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771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佳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2024-10-24

CDEV-113-橋補-771-20241024-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6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債 務 人 陳健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00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10-21

ILDV-113-司促-4646-202410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99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債 務 人 王晨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18

TCDV-113-司促-29399-202410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9399號 債 權 人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晨宇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09

TCDV-113-司促-29399-2024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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