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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86號 債 權 人 綠園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盈志 債 務 人 幸福媽咪月子工坊 法定代理人 劉仕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9

TCDV-113-司促-30386-2024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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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05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楊勝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楊勝傑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 環信用貸款契約(附證一),約定以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 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附證二),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 說明如下:(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87,806元整。(二)依契 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 百分之一十四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意旨: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以 百分之十五計算。(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7 19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 日止,以本金新臺幣187,806元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 息,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 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 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第12條約定,債務 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 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 ,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 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 籍之身分,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 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二 、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0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7806元 楊勝傑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05-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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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5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謝詡甯即謝旻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參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詡甯即謝旻軒於民國 112年01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 1月06日起至民國119年01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止累計515,370 元正未給付,其中508,019元為本金;6,851元為利息;5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 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6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508019元 謝詡甯即謝旻軒 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65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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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張孟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柒佰陸拾參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4 月11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 用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 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 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 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 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 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 1日止,帳款尚餘170,763元,及其中本金169,466元未按期 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 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 ,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 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5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686元 張孟真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119780元 張孟真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2024-10-29

TCDV-113-司促-31587-2024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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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8號 債 權 人 施盈如 債 務 人 施振源 戴麗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48-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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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子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6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7,617元正,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59-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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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345號 債 權 人 國雄文心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啓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傳朝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金額新臺幣21717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因新臺幣21717元已包含裁判費500元,此500 元金額屬於重複聲請,法律上已在請求標的之聲明羅列此 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故應扣除裁判費500元之請求。) ㈡確認債權人國雄文心1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黃〝 啟〞賓之姓名是否有誤?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 印文。 ㈢陳報債務人積欠管理費21217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債務人林傳朝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正本(門 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號12樓之5)及債務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㈤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 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345-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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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2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承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零參拾玖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一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 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 ,於自民國112年5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 率依年利率15.1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8,039元及相關 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 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 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 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茲債權人屢次催討 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26-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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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2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蔡孟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8月2 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4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㈡、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20-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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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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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4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慶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柒佰參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蔡慶澄向債權人請領信用 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 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0日 止累計93,732元正未給付,其中89,379元為消費款;3,453 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 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48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9379元 蔡慶澄 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10-28

TCDV-113-司促-31481-2024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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