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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調1)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6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葉靜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欣雅
相對人 趙方綺
調解委員 林木傳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至清
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
付懲罰性違約金2,219元。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靜瑜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
MLDV-114-苗司小調-140-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