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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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5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饒誠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8,4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8,47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85-20250326-1

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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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5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張雅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9,509元,及其中新臺幣10,6 85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10685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8824元,共計新臺幣39509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95-20250326-1

苗司小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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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電信費

調 解 筆 錄 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調1)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苗司小調字第140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 3月26日下午4時45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 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書 記 官 葉靜瑜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陳欣雅 相對人 趙方綺 調解委員 林木傳委員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0,000元,給付方式: ㈠自民國114年4月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2,000元,至清 償完畢為止。如一期未依約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支 付懲罰性違約金2,219元。 ㈡上開款項並匯入聲請人指定之金融帳戶(金融機構名稱: 兆豐銀行中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馨琳 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二、聲請人其餘民事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內容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後簽名: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欣雅 相 對 人 趙方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 記 官 葉靜瑜 司法事務官 曹 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靜瑜

2025-03-26

MLDV-114-苗司小調-140-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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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8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蘇淨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3,69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3年09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3,695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0 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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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范文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40,846元,及自民國113年11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范文譯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 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0元整,並 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 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40,846元,及 自民國113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四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 、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26

MLDV-114-司促-1801-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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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13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頭份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陳森 債 務 人 蘇新展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87,861元,及 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8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 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26

MLDV-114-司促-1813-20250326-1

司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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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2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李駿瑋 債 務 人 劉嘉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7,703元,及自民 國113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26

MLDV-114-司促-1802-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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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周泓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968元,及其中新臺幣39,2 53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 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費費用新臺幣39253元及合約未 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1715元,共計新臺幣40968元整。 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寄發支 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電信申請書影本 、欠費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2025-03-26

MLDV-114-司促-1792-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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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66號 債 權 人 詹桂美 債 務 人 賴君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900,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暨自113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日每萬元加收30 元之違約金(即每日5,70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26

MLDV-114-司促-1166-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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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林忠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3,476元,及自民國 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曹靖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2025-03-26

MLDV-114-司促-1809-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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