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反訴原告 黃士豪
李佳樺
賴丁霞
黃馨霈
詹喬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王俊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反訴被告吳展慶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
反訴核與本訴之訴訟標的並不相同,應另徵裁判費,反訴原告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
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
明定。經查,本件係反訴原告五人對反訴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
資等事件,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
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
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
,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
應就各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
,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附表:以下金額均以新臺幣計(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姓名 聲明請求項目 應徵收裁判費 1 黃士豪 積欠業績報酬119,424元 加班費147,734元 特休未休工資10,667元 資遣費21,566元 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119,880元 未提繳勞退金差額31,968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451,239元(其中業績報酬、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4,96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427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2,553元(計算式:4,960元-2,427元=2,553元) 2 李佳樺 積欠業績報酬104,437元 加班費258,084元 特休未休工資20,000元 資遣費32,084元 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109,080元 未提繳勞退金差額46,662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570,347元(其中業績報酬、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6,2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3,3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2,900元(計算式:6,280元-3,380元=2,900元) 3 賴丁霞 積欠業績報酬10,827元 加班費197,500元 特休未休工資20,000元 資遣費33,334元 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109,080元 未提繳勞退金差額48,480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419,221元(其中業績報酬、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4,52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2,2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元(計算式:4,520元-2,280元=2,240元) 4 黃馨霈 積欠業績報酬121,918元 加班費7,209元 特休未休工資5,000元 資遣費14,167元 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57,024元 未提繳勞退金差額21,543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226,861元(其中業績報酬、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2,43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1,18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1,250元(計算式:2,430元-1,180元=1,250元) 5 詹喬茵 加班費1,167元 特休未休工資1,400元 資遣費6,009元 失業給付之損害賠償57,024元 未提繳勞退金差額9,504元 ---------------------- 訴訟標的金額總計:75,104元(其中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勞退金得暫免徵收裁判費2/3)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667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PCDV-113-重勞訴-12-20241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