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4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李彥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2,979元,及其中81,3
46元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彥儒於民國108年7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
(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
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
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
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
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13年4月12日止共消費簽帳81,34
6元整均未按期給付,雖屢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PTDV-113-司促-10342-20241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