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徐鵬
周秋美
一、債務人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3,5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鵬(原名周鵬)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
人周秋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100萬元,嗣並簽訂申
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3 份,其中107年度上、下學
期以帳號:000000000000撥貸、108年度上學期由帳號:00000
0000000撥貸,二筆帳號金額,總計 53,938 元,並約定應
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
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
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等未依約
履行債務,帳號:000000000000(債權1)自113年6月1日起未
依約履償,尚欠本金2,023元未還、帳號:000000000000(債
權2)自113年5月1日起未依約履償,尚欠本金1,536元未還,
金額共計3,559元。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
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本行於113年09月10日,將上開二筆帳號轉列催收款
項。另債務人周秋美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
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
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23元 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1 2,023元 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002 1,536元 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 自民國113年04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09月09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002 1,536元 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 自民國113年0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2,023元 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1,536元 周秋美、徐鵬(原名周鵬) 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3-司促-5092-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