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389號
原 告 吳柏樺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蔡長勛律師
被 告 崔承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4,835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82,675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美金84,945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
如以美金254,83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有尋求代理孕母之需求,於民國111年11月間委由訴
外人黃姿雅透過網際網路搜尋美國代理孕母之相關事宜,
黃姿雅於同年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與LINE
帳號暱稱「Formosa Medgroup(代孕)」之人(下稱被告方
人員)聯繫,並提供原告之相關聯繫資料,被告方人員則
提供相關表格文件。被告方人員於111年11月16日與黃姿
雅聯繫並傳送名片、照片(略載美商福爾摩沙生醫集團、
崔承崔、執行長)及Formosa Medgroup網頁連結,要求黃
姿雅提供卵子合約、ED+GCIVF(中譯為捐卵、代理受孕、
人工生殖)、信用卡支付美金35,800元、匯款Eggdonor費
用美金32,800元、體檢報告、護照等相關資料,並稱需先
提供上開資料做確認才能跑流程,安排捐卵者促排的時間
。黃姿雅遂詢問程序及相關費用並取得SURROGATE FEE表
,其上記載表格「編號1.IVF use Egg Donor and Surrog
ate Cycle Fee」美金35,800元於11月18日給付(即如附
表一編號1所示),表格「編號2.Egg Donor Cost Estima
te」美金32,800元於11月21日給付(即如附表一編號2所
示)。
(二)原告自112年1月間起以LINE帳號暱稱「Jacob」與LINE帳
號暱稱「Sam」或「Samuel」之被告聯繫,被告利用原告
求子心切之弱點,向原告謊稱已找得捐卵女子及代理孕母
,要求原告簽署捐卵合約、代理孕母合約,並陸續佯稱捐
卵女子已到美國捐卵、代理孕母已準備完善、捐卵女子進
行檢驗及超音波檢查、取卵顆數、打破卵針、捐卵女子媽
媽全程陪同、中國人從中作梗、轉移至其他醫院致流程延
遲、第一個代理孕母已經開始接受體檢並準備植入等語,
要求原告匯款,原告乃陸續依如附表一編號3至6所示之日
期、方式、金額給付被告共美金194,835元,加計如附表
一編號1已支付美金35,800元、附表一編號2已支付美金32
,800元,原告共支付美金254,835元(下稱系爭款項)予
被告。被告復稱其在美國有人身安全問題、醫生受到壓力
而不想接案等藉口,一再拖延,卻提不出相關檢驗報告,
過程中卻要求原告投資被告經營事業,原告拒絕在人工生
殖完成前投資,被告卻無故稱「吳董非法的事情我這邊無
法配合,您這邊所有的費用我全部如數退還,麻煩您提供
帳號資料」等語,原告提供帳戶資料後,被告又一再謊稱
原告帳戶為示警帳戶無法匯款而未退還系爭款項,原告復
於112年11月13日、同年月14日要求被告退還系爭款項,
被告於同年11月18日寄送如附表二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
票)用以退還系爭款項,惟原告持系爭支票向訴外人第一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兌現,卻遭第一
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原告迄今仍未收到系爭款項。
(三)原告藉由相關醫療機構開立之證明,始能依法取得人工生
殖父母之法律地位,被告卻一再向原告施以詐術,謊稱已
為原告進行精子檢測,找到捐卵者、人工受精、代理孕母
等等,卻未曾提出任何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證明,被告迄今
未曾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經進行至代理孕母植入受精胚
胎階段,卻要求原告將全數款項匯予被告指定之帳戶,致
原告受有系爭款項之財產損失。被告更謊稱已為原告進行
相關流程而支付費用,卻未見被告提出支出憑證,顯然被
告回報其於美國進行何等努力及作業,均屬詐術,被告顯
然係以詐術騙取原告財產,屬故意侵權行為。為此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四)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254,8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自認。但因他項陳述可認為爭執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對
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1項之
規定。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前段所明文
。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第一銀行拒絕
付款理由書、費用統計表、月結單各1件、LINE對話截圖數
件、美商福爾摩沙生醫集團費用預估表等資料9件、原告與L
INE帳號暱稱「Sam」之LINE聊天紀錄26件、彰化銀行香港分
行香港存款匯款交易成功通知5件、原告與LINE帳號暱稱「S
amuel」之LINE聊天紀錄11件為證(見本院補字卷第23頁至
第153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本院參酌,依法視同自認,是綜合上開證據資料,自
堪信為真實。
六、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利用原告求
子心切之弱點,於上開時、地,向原告謊稱已找得捐卵女子
及代理孕母,要求原告簽署捐卵合約、代理孕母合約,並陸
續佯稱捐卵女子已到美國捐卵、代理孕母已準備完善、捐卵
女子進行檢驗及超音波檢查、取卵顆數、打破卵針、捐卵女
子媽媽全程陪同、大陸人從中作梗、轉移至其他醫院致流程
延遲、第一個代理孕母已經開始接受體檢並準備植入等語,
要求原告匯款,原告陸續依附表一所示之日期、方式、金額
給付系爭款項予被告,致原告受有系爭款項之損害,有如前
述,被告自係不法侵害原告之人格權及財產權,致原告受有
系爭款項之損害,經核被告所為前開詐欺行為與原告所受之
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對原告所受損害負侵權行
為賠償責任。是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賠償其所受損害美金254,835元,即屬有據。
七、再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
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
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
請求被告賠償,乃未定有給付之期限,而原告所提民事起訴
狀繕本係於113年12月10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存
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3頁),被告自斯時屆滿已受催告仍未
給付,應負遲延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另給付自113年12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八、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其損害美金254,835元並給
付法定遲延利息,要屬有據。從而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4,835元,及自113年12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九、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
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75
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並加給利息,爰依職權裁判如主
文第2項所示。
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經核與法律規定相
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
2條第2項規定,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同時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十二、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第91條第3項、第3
90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
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附表一 編號 日期 支付方式 金額 (美金) 1 111年11月18日 信用卡 35,800元 2 111年11月21日 匯款 32,800元 3 111年12月5日 匯款 43,000元 4 112年2月3日 匯款 70,000元 5 112年4月17日 匯款 13,235元 6 112年6月9日 匯款 60,000元 合計 254,835元
附表二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美金) 1 TSOI,Cheng Jan Po-Hua Wu JPMorgen Chase Bank,N.A 2023年11月19日 200,000元
TNDV-113-重訴-389-202502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