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洪彩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喬士雄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為被繼承人喬士雄(男、民國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0年7月
1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里○○路○段000號)
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喬士雄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喬士雄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
,被繼承人喬士雄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
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喬士雄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又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
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遺產管理人時,得由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選任之,民法第1178條第2項
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喬士雄欠繳地方稅新臺幣6,98
5元,惟被繼承人喬士雄於民國110年7月1日死亡,是否仍有
應繼承之人不明,爰依法聲請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
署為被繼承人喬士雄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函、繼承系
統表、戶籍資料、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
物查詢資料,及欠稅查詢情形表附卷為憑,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閱110年度繼字第933號、第983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
,故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喬士雄之
遺產管理人,核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按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
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又按非公用
國有財產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管理機關,民法第1185條、
國有財產法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繼承人喬士雄已
無法定繼承人,復未準用民法第1177條之規定選定遺產管理
人,而被繼承人喬士雄之遺產價值應不敷清償遺產管理人之
報酬及必要費用,又聲請人係以喬士雄滯欠地方稅,提出本
件之聲請,為使被繼承人遺產之處置順利進行,並考量遺產
管理之專業性與公平性,本院認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
分署為本件遺產管理人為適當。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洪志亨
CYDV-113-司繼-123-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