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洪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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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智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71,40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12-09

SLDV-113-司促-13602-20241209-1

雄簡
高雄簡易庭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簡字第272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訴訟代理人 洪繪茹 被 告 李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簡易訴訟程序亦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 ,請原告於7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繳費查詢紀錄在卷可稽,其起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 記 官 武凱葳

2024-12-09

KSEV-113-雄簡-2720-2024120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32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憶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參仟貳佰零 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32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63,206元 陳憶璇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12% 違約金: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62元 陳憶璇 自民國113年 9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10月21日止 年息0.812% 新臺幣 5,944元 自民國113年 10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11月21日止 年息0.812% 新臺幣 8,946元 自民國113年 11月22日起 至民國113年 12月21日止 年息0.812% 新臺幣 163,206元 自民國113年 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0.812%,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年息1.624%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5

PCDV-113-司促-32932-2024120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家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49,626元,及自民國113年9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7.16計算之利息,並 自113年10月9日起至113年11月8日止,以新臺幣13,097元按 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之違約金,自113年11月9日起至113 年12月8日止,以新臺幣26,272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 之違約金,自113年12月9日起至114年1月8日止,以新臺幣3 9,525元按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之違約金,暨自114年1月 9日起至114年4月8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49,626元 ,按年利率百分之0.716計算之違約金,自114年4月9日起至 114年7月8日止,以現欠本金餘額新臺幣849,626元,按年利 率百分之1.432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12-04

NTDV-113-司促-7755-20241204-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7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彭琬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玖仟參佰參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2024-12-04

TPDV-113-司促-16730-20241204-1

司促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2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家慶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定。蓋以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人能簡 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惟此對不在法院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甚 為不利,故法律乃明定其為專屬管轄,用以保護債務人之利 益,所以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對不在其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的支 付命令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李家慶發支付命令,聲請 狀雖記載債務人之住所係在本院轄區,惟依債務人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住所已於民國111年8月2日遷 移至新北市○○區○○里○○○路0段00號3樓,並非在本院轄區, 故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是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2024-12-04

PHDV-113-司促-1247-20241204-1

司促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鍾瑋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壹仟貳佰陸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編 號 金 額 (新 臺 幣) 利 息 違 約 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計 算 方 式 1 1,001,264元 113年8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5.63% 113年12月27日起 至114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 114年3月27日起 至114年6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1.126%計算。 2 13,952元 無 無 113年9月27日起 至113年10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 3 27,970元 無 無 113年10月27日起 至113年11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 4 42,054元 無 無 113年11月27日起 至113年12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0.563%計算。

2024-12-04

TTDV-113-司促-4643-20241204-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444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非訟代理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李政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請求表 項目 本金餘額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年利率 期間及年利率 1 285,182元 自113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10.72% 1.逾期在三個月內,以各期應攤還之本金,按週年利率 1.072%計 算 自113年8月6日起至113年9月5日止,以2,544元按週年利率 1.072%計算。 自113年9月6日起至113年10月5日止,以5,111元按週年利率 1.072%計算。 自113年10月6日起至113年11月5日止,以7,701元按週年利率 1.072%計算。 2.以現欠本金餘額285,182元,自113年11月6日起至114年2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1.072%計算。 3.以現欠本金餘額285,182元,自114年2月6日起至114年5月5日止,按週年利率2.144%計算。 4.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29

PCDV-113-司促-33444-2024112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747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廖苡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貳佰壹拾陸元,及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8

TCDV-113-司促-34747-20241128-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358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張永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柒佰伍拾參元, 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11-26

TCDV-113-司促-34358-2024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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