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重小字第140號
原 告 洪士軒
被 告 鄭聯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07
5號),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SJEV-114-重小-140-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