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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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許麗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司催字第6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絮庭

2025-03-31

SLDV-114-除-132-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施琦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 複 代理 人 王筱涵律師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誠商行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邦培

2025-03-31

SLDV-114-除-161-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羅錦隆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台北花卉產銷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31

SLDV-114-除-100-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吳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聯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現已更名為聯華實業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7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珍綾

2025-03-31

SLDV-114-除-119-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張錦雀 代 理 人 許安婷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5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31

SLDV-114-除-99-20250331-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黃秀田 訴訟代理人 許世法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0007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2025-03-31

SLDV-114-除-142-2025033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凃英彬 代 理 人 凃進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 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 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36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刊登該裁定 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與司法 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2-2 1 1,000 002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3-4 1 1,000 003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4-6 1 1,000 004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5-8 1 1,000 005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6-0 1 1,000 006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D-00003817-1 1 1,000 007 亞洲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NX-00000042-3 1 500

2025-03-31

TNDV-114-除-37-2025033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舟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 股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 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法聲 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 司催字第22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8月1日於 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 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 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 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47517-9 1 875 2 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55624-1 1 148

2025-03-31

TNDV-114-除-31-20250331-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麗佑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陳宏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王文慶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王聖岳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開元分行 麗佑新企業社 114年3月11日 302,972元 AN1788622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31

TNDV-114-司催-88-20250331-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61號 聲 請 人 郭智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乃聲請 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8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113 年10月18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86號公示催告在 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股 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61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58538 1000 2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58539 1000 3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51C-24D58540 1000 4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38479-1 1000 5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53075-8 1000 6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395764-3 214

2025-03-31

TYDV-114-除-61-202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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