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共找到 32 筆結果(第 31-32 筆)

家調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調裁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馬秋慧 非訟代理人 徐瑞霞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羅淨香 非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參 加 人 羅振山 羅生根 羅永宗 羅月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淨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事件,兩造合意聲請法院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確認羅秋月(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107年12月17日歿、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與羅金龍(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100年10月29日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間之收養 關係不存在。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壹、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 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 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6 7條第1項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為不得處分之事項 ,然兩造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合意聲請本院為裁定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聲請人主張:伊係羅秋月之妹,其曾在日本因涉嫌非經許可 工作而遭限期出境,嗣仍欲再前往日本工作,乃聽從旅行社 人員建議依收養改姓方式以獲再赴日之機會,而於民國70年 12月間與被告及參加人之父羅金龍(原為伊之叔叔,嗣過繼 至羅家而改姓羅)成立假收養,然羅秋月於收養登記之前後 ,均在馬家生活,未曾與羅金龍或羅家人共同生活,馬、羅 兩家長達40年無互動亦無聯繫方式,羅家人於羅金龍身歿時 亦未聯繫羅秋月前往祭拜或辦理繼承登記,或告知羅秋月關 於羅金龍遺產一事,羅秋月病重期間係由馬家姊妹照護,羅 家人無探望或照護之舉,爰訴請確認羅秋月與羅金龍間之收 養關係不存在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相對人及參加人則稱: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不爭執等語。 三、按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 效。民法第8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收 養同意書附卷為證,且經證人高完、馬秋美到庭證述屬實, 有言詞辯論筆錄存卷可憑,是認羅秋月與被告及參加人之父 羅金龍間收養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係無效,故渠等收 養關係為不存在,是聲請人訴請確認渠等二人間收養關係不 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2024-10-24

TPDV-113-家調裁-57-20241024-1

家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補繳裁判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10號 原 告 己○○ 丁○○ 庚○○○ 甲○○ 戊○○ 丙○○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凌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富邦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合併請求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分 別徵收之,其中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部分,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 3,000元;另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保險費部 分,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即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203萬077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196元,合計24,196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命補 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胤竹

2024-10-09

KLDV-113-家補-210-20241009-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