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南小字第22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車佩樺
被 告 賴永修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南小字第220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
中華民國114 年3 月28日上午12時30分在臺南地方法院簡易第二
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郁婷
書記官 石秉弘
通 譯 黨昱軒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7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及至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為假執行,如被告以新臺幣53,759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石秉弘
法 官 陳郁婷
附表一: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期間 年利率 1 6,523元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2 16,002元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3 15,015元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4 7,035元 自民國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5 9,184元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區○○
路0段000號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TNEV-114-南小-220-202503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