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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原小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投原小字第17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訴訟代理人 蔡淯修 被 告 谷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3,405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9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6萬3,40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 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 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2024-10-09

NTEV-113-投原小-17-20241009-1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促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送達代收人 蔡淯修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張庭嘉 一、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13,363元(下同),及自民國113年4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逾期滯 納金共1500元及違約金1336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 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嘉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2024-10-08

LCDV-113-促-134-202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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