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01號
聲 請 人 高明宏
相 對 人 簡湘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3年6月18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40
萬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3年6月18日簽
發,未記載到期日,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0萬元,未約
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詎於113年7月18日
提示後迄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聲請就上開金額及自
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KLDV-113-司票-501-2025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