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 告 江紫緹
被 告 朱紫彤
林瑋婕
洪鋌晳
吳陳奕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被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吳陳奕勳亦涉犯本案(業經原審就
刑事本案部分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原告主張其應與被告朱紫彤
等人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吳陳奕勳部分,亦一併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TPHM-113-附民-782-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