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蔡羽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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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38號 原 告 高淙淇 被 告 朱紫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038-20250219-1

附民
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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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5號 原 告 吳玉卿 被 告 林瑋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385-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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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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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88號 原 告 張家箖 被 告 朱紫彤 林瑋婕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 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188-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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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2號 原 告 江紫緹 被 告 朱紫彤 林瑋婕 洪鋌晳 吳陳奕勳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被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吳陳奕勳亦涉犯本案(業經原審就 刑事本案部分判處罪刑確定),並經原告主張其應與被告朱紫彤 等人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吳陳奕勳部分,亦一併裁定 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782-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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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7號 原 告 吳玉卿 被 告 林嘉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387-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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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5號 原 告 吳玉卿 被 告 朱紫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195-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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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191號 原 告 張家箖 訴訟代理人 張仕興 被 告 陳昱翔 (年籍住所均不明)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   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 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2項亦有明 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陳昱翔」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核其 所提如前揭附件所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當事人 欄,並未記載被告「陳昱翔」之住居所等資料,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2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送達於原 告住所(送達證書誤載為「113」年1月8日),由其同居配 偶代為簽收,另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之住所,因無人收受而 寄存於其轄區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奇岩派出所,有 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2件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依 前揭裁定補正被告「陳昱翔」之住居所。揆諸前揭規定及說 明,應認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事,應予駁回;原 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191-20250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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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245號 原 告 張家箖 被 告 朱紫彤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 代 表 人 陳佳文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下 稱「刑事本案」),經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 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 非刑事本案之被告,惟經本院刑事本案判決認定為被告朱紫彤原 任職之銀行而為其僱用人,並經原告請求其與被告朱紫彤等人連 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爰就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部 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245-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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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張家箖 被 告 林嘉玲 上列被告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嘉玲等人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本院審理 後,已於民國114年1月2日辯論終結,惟原告遲至同年1月9 日始具狀向本院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見本院卷所附原 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所示) 。是其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訴顯非合法,且無從補正, 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即失其依據, 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2025-02-19

TPHM-114-附民-180-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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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84號 原 告 賴雪婷 被 告 朱紫彤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2號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對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蔡羽玄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2025-02-19

TPHM-113-附民-2384-2025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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