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6213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及11樓、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代 理 人 郭建志 住○○市○○區○○○路00號
債 務 人 羅啟焜 住嘉義縣○○鄉○○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查詢
債務人羅啟焜投保之壽險公司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
於嘉義縣,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
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TNDV-113-司執-162131-202412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