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屏東縣政府 設屏東縣○○市○○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受 安置 人 A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身分資料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少年A應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000年0月00日止。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
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
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
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
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
、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為前二項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
得請求檢察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之。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評估第一項各款兒童及少年之生命、身體或自由有
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當地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
察機關處理。第一項兒童及少年之安置,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得辦理家庭寄養,或交付適當之親屬、第三人、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安置機構教養之,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定有明文。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
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
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72小
時,非72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
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3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
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3個月,亦為同法第57
條第1、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家為單親家庭,僅有少年A與案母B同
住,由案母B單獨照顧少年A,A○○○○○○○○○○,B則經醫院通報
有○○○○○;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0日接獲通報,A於同年月
00日由B帶至屏東○○○醫院就診,A因○○○○○○○,伴有○○○○,加
上身上有近00處新舊傷勢,傷勢為○○○○、○○○○、○○○○○○○○○○
○、○○○○○○○、○○○○○○○、○○○○○○○○○及○○、○○○○○○○○○、○○○○○
○○及○○○○、○○○○○○○、○○○○○○○,就診當日下午轉診至○○○○○○
醫院,轉診當晚A意識不清已進入加護病房;A意識不清且有
非意外之傷勢,顯示B未能提供適當之照顧及教養,評估實
際照顧者B無法維護A之權益與安全,聲請人乃於000年0月00
日下午00時00分啟動緊急安置,並經本院000年度護字第00
號裁定繼續安置、000年度護字第00號及000年度護字第000
號延長安置至000年00月00日止。少年A受安置期間適應狀況
良好,由寄養家庭協助飲食控制且增加日常活動,少年A體
重已有下降,寄養家庭也協助讓少年A認知其○○○之照護;案
母B自身生活及就業穩定性皆有提升,親職觀念也積極配合
親職教育課程學習;案外祖父母雖有意願照顧少年A,然案
外祖父母對少年A疾病照護知能不足,仍有待提升,過往亦
無直接照顧少年A之經驗,經評估後續將規劃漸進式返家提
升案家實際照顧能力,為維護少年A之最佳利益,並提供少
年A特殊照護,有延長安置之必要,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第57條,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其權
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000年度護字第000
號民事裁定、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屏東分事
務所兒童少年家庭寄養服務評估報告、屏東縣兒童少年保護
個案法庭報告書、本院「兒童及少年安置事件」法定代理人
陳述意見單、本院兒童與少年安置事件陳述意見單等件為證
。生母B雖不同意少年A延長安置,表示其情緒及經濟能力已
逐漸穩定,希望少年A能返家等語。惟本院審酌少年A年幼,
自我照護能力不足,且有特殊照護需求,生母B雖已完成親
職教育,但親職能力是否明顯提升仍需觀察,另少年A之外
祖父母雖有意願照顧少年A,然少年A之外祖父母已年邁,且
對少年A之疾病照護知能仍待補強,目前無法提供少年A適當
照顧、保護之生活環境,是本件家庭整體生活穩定度尚待觀
察,為維護其安全,即有延長安置之必要。依前揭法條規定
,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珮瑩
身分資料對照表
113年度護字第245號 A 甲○○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民國000年00月00日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現安置中) B 乙○○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出生年月日:00年0月00日 住屏東縣○○市○○巷0○0號
PTDV-113-護-245-2024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