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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34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宏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 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 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 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 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 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 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宏益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 件,債權人已於113年11月1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2-03

PCDV-113-司促-25634-20241203-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林佾柔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中古手機分期買賣契約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 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0

PTDV-113-司促-9403-20241120-1

彰補
彰化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玠欽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687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03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兩造約定之買賣價金額多少元?共分幾期給付?每期金額是 多少元?各期應繳款日期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以民國113 年5月23日起算?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之。 ㈡原告請求之逾期金500元之計算式(即自何日起算至何日止, 如何計算得出500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是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如為契約 ,是契約第幾條約定),請具體指明,並提出完整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2024-11-20

CHEV-113-彰補-1110-202411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謝政揚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中古手機分期買賣契約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 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0

PTDV-113-司促-9399-202411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蔡金篤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中古手機分期買賣契約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 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0

PTDV-113-司促-9401-202411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4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聲請人與王皓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中古手機分期買賣契約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 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 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 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4-11-20

PTDV-113-司促-9405-202411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債 務 人 彭至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__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 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__住所在__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 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 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2024-11-13

PTDV-113-司促-9301-20241113-2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2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吳飴宜即吳碧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飴宜即吳碧瑩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飴宜即吳碧瑩發支付命令,未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而聲請人於113年10月8日收受前項裁 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多元繳費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聲請顯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2024-11-13

PTDV-113-司促-9299-20241113-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648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敏涓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 項定 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 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 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 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 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 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彭敏涓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0月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已於113年10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 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8

PCDV-113-司促-25648-20241108-2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25336號 債 權 人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宥妡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通 知命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9月9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11-08

PCDV-113-司促-25336-2024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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