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遺失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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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蘇惠香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 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之證券不慎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 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東豐纖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主營 業所設在高雄市路○區○○路0000號,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 聲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2025-03-27

KSDV-114-司催-78-20250327-1

司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啟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仁男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 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 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17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發票日期 號 (新臺幣) (或到期日) 1 崢鑫國際實莱有限公司 陳柏鈞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 啟弘股份有限公司 35,175元 UA6089284 114年1月26日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舉例說明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 院於某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 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7

SLDV-114-司催-117-20250327-1

司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劉秀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 起 1 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 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 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 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0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2-NX-23559-1 1 6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 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 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 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2025-03-27

TNDV-114-司催-101-20250327-1

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82號 聲 請 人 陳江麗銘(即陳英俊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5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761C-26D17943 股票 1 1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5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6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6月30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9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7

KSDV-114-司催-82-20250327-1

司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114年度司催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德福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佳宏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080號 編 發票 受款 付款 帳號 票面金 發票 支票號碼 備 號 人 人 人 額(新 日 考 台幣) 001 鼎茂水產行王妙慧 空白 華南商業銀行高雄桂林分行 765160007650 510,004元 113年6月30日 TD0366698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4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 權利期間於同年5月31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5月31日起 3個月內,即同年8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7

KSDV-114-司催-80-20250327-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聲 請 人 廖婕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 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二、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97號公示催告在案 ,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而聲請人雖係於上開申報期間未滿前之114年2月24日 即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0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厚威股份有限公司 邱泰源 彰化銀行林口分行 113年9月11日 187,425元 QN5475699

2025-03-27

PCDV-114-除-106-20250327-1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陳秀美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55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15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陳秀美 華南商業銀行泰山分行 114年3月15日 45,090元 7785007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4 月30日起三個月 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 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 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6

PCDV-114-司催-155-20250326-2

司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張沛綾即張哲朗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1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163156 0- 86ND0163165 0 10 10000 002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23909 6- 86NX0023909 6 1 300 003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19923 9- 94NX0119923 9 1 669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 年1 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 月30 日起3 個月內,即同年7 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 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2025-03-26

PCDV-114-司催-133-20250326-3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澤雄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 月2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子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附表:114年度除字第12號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68772-4 36 2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102747-0 76 3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395389-2 1000 4 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27673-2 170

2025-03-26

PCDV-114-除-12-20250326-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聲 請 人 何苡寧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4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支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何苡寧 滙豐銀行新板分行 113年4月20日 24,155元 13703

2025-03-26

PCDV-114-除-54-202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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