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沈國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
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
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
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
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信託關係所生之地
價稅、房屋稅、營業稅及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設定新臺幣
(下同)1,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
日:民國(下同)139年9月16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沈國章於109年9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萬元,借款
期限至116年9月18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
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502,453元及利息、違約
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
他特約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
歸戶查詢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區 賴厝廍 65-13 142.00 100分之6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06 臺中市北區賴厝廍段65-13地號 住家用、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造、2層 1層:69.00 2層:144.00 騎樓:59.90 合計:272.90 3分之2 臺中市○區○○路000號
TCDV-113-司拍-493-20241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