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00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30
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09年
度司家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
09年11月30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
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且關於被繼承所遺坐落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548之1地號、549地號、550地號
、550之1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聲請
人協助土地共有人辦理處分上開不動產,並於扣除相關稅捐
及必要費用後,取得被繼承人之應領補償價金新臺幣(下同
)84,536元,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
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土地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
稅繳款書、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109年度司家
催字第221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
記、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協調辦理前開不
動產處分予第三人事宜、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嗣
聲請人有核算扣除不動產補償價金及必要費用等事項待理,
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
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以43,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
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109年度司家催
字第221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
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
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KSYV-113-司繼-6300-202502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