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邱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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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70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六樓 之2)於113年2月2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9

KSYV-114-司繼-704-2025021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區○○街00號七 樓)於113年11月3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9

KSYV-114-司繼-446-2025021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300號 聲 請 人 謝勝合律師即被繼承人OOO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43,000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6年度司繼字第330 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嗣依109年 度司家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為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 09年11月30日為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揭示,聲請人已清 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且關於被繼承所遺坐落 彰化縣○○市○○段000地號、548之1地號、549地號、550地號 、550之1地號土地,及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聲請 人協助土地共有人辦理處分上開不動產,並於扣除相關稅捐 及必要費用後,取得被繼承人之應領補償價金新臺幣(下同 )84,536元,聲請人爰依民法第1183條狀請本院裁定本件遺 產管理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 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 ,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法院就關於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 件事件所為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之 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民法第1183條、家事事件 法第18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據其提出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 免稅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清冊、繼承系統表 、土地登記申請書、存證信函、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 稅繳款書、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21號民事裁定等件影本為證 ,並依職權調取本院106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109年度司家 催字第221號卷宗查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本院審酌:聲請人已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完成申報遺產稅並 經發給核定免稅證明書、彰化地政事務所辦理遺產管理人登 記、清查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制遺產清冊、協調辦理前開不 動產處分予第三人事宜、聲請公示催告等管理遺產行為,嗣 聲請人有核算扣除不動產補償價金及必要費用等事項待理, 聲請人處理上開事務及後續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 之程度及各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一切情狀,認本件遺產 管理人之報酬以43,000元(含已代墊費用,另聲請人主張之 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1,000 元,經本院於109年度司家催 字第221號裁定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並已確定其 數額,是毋庸再重複納入計算)即屬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 示。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9

KSYV-113-司繼-6300-2025021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9號 聲 請 人 OOO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 項亦有明文, 換言之,若非繼承人或尚非繼承人,即無繼承權可拋棄。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 ○○路00○00號)於113年10月7日死亡,聲請人願拋棄繼承權 ,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丙○○係被繼承人之孫,有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惟被繼承人尚有第1順 序1親等之子輩甲○○未拋棄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以及本 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親屬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依首揭說 明,聲請人丙○○尚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繼承權可拋棄, 其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9

KSYV-114-司繼-19-2025021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435號 聲 請 人 OOO 法定代理人 OOO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 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 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 項亦有明文, 換言之,若非繼承人或尚非繼承人,即無繼承權可拋棄。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鎮 區○○路00號二樓)於113年9月19日死亡,聲請人願拋棄繼承 權,依法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丙○○係被繼承人之孫,有被繼承人之除戶 謄本及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憑,惟被繼承人尚有第1順 序1親等之子輩乙○○未拋棄繼承,此有繼承系統表,以及本 院依職權調取被繼承人之親屬戶籍謄本在卷可考,依首揭說 明,聲請人丙○○尚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繼承權可拋棄, 其聲明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9

KSYV-113-司繼-7435-20250219-1

司繼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於 113年10月11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 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 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 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9

KSYV-114-司繼-841-20250219-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 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月30日死亡,其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嗣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3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 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本院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 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 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 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7

KSYV-114-司家催-21-20250217-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17

KSYV-114-司繼補-62-20250217-1

司家親聲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親聲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丁○○ 特別代理人 丙○○ 戊○○ 上列當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於辦理其父OOO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 特別代理人。 選任戊○○(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其父OOO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 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未成年人甲○○、乙○○之母,未成年 人之父親OOO於民國113年2月4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 同為被繼承人OOO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之法定代 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OOO遺產繼承與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 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爰依 民法第108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胞姊丙○○ 、被繼承人妻之胞妹戊○○為未成年人甲○○、乙○○於辦理未成 年人之父OOO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聲請人之陳述狀。   ㈡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㈢遺產分割協議書(內容為:被繼承人OOO全部遺產由繼承人 各取得1/3)。   ㈣受選任人願擔任特別代理人之同意書。   認由丙○○為未成年人甲○○,以及戊○○為未成年人乙○○於辦理 被繼承人OOO遺產分割及登記事宜之特別代理人,符合其利 益,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08

KSYV-113-司家親聲-47-20250208-1

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拋棄繼承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丁○○ 丙○○ 乙○○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之聲 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 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 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5-02-08

KSYV-114-司繼補-26-2025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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