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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子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強制換頁==========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7100元 翁子琇即翁千媚 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736號) 緣相對人翁子琇即翁千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 請人核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 惟相對人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 廿三條規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 給付聲請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 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14年3月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47,100 元消費款、新臺幣1,636元循環利息、新臺幣965元費用(含 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49,701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 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 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2025-03-25

TPDV-114-司促-3736-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敏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零捌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373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648元 何敏菁 自民國96年1月1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101648元 何敏菁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3737號) 緣相對人何敏菁〈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6年1月17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1月16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101,648元消費款、新臺幣11,432元循環利息(自95 年4月6日起至民國96年1月16日止),總計新臺幣113,080元 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 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資料

2025-03-25

TPDV-114-司促-3737-20250325-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7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淑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壹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陸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 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強制換頁========== 附件: 緣相對人孫淑美〈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5年11月20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11月19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103,686元消費款、新臺幣5,836元循環利息(自95 年8月20日起至民國95年11月19日止) 、新臺幣696元費用( 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110,21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 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 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 便。

2025-03-25

TPDV-114-司促-3738-20250325-1

鳳補
鳳山簡易庭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晉瑜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聲請 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152,442元【本金147,843元+已結算之利息及費用2,472 元+起訴前已發生之利息2,12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152,44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孟琳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台幣) 起算日 (民國) 終止日 (民國) 年息 (%) 給付總額 (不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147,843元 114年1月7日 114年2月10日 15 2,127元 小計 2,127元

2025-03-25

FSEV-114-鳳補-175-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蔡明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捌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明憲〈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2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 對人截至民國113年12月2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9,889元消 費款、新臺幣498元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20,88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 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 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6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889元 蔡明憲 自民國113年12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25

PCDV-114-司促-7462-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王國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國治〈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13年1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 人截至民國113年11月6日止,尚結欠新臺幣19,496元消費款 、新臺幣992元循環利息、新臺幣1,200元費用(含逾期費), 總計新臺幣21,688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496元 王國治 自民國113年11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25

PCDV-114-司促-7461-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7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呂盈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呂盈錚〈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6年3月4日 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息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6年3月3日止,尚結欠新 臺幣74,633元消費款、新臺幣9,266元循環利息,總計新臺 幣83,899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 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證據:釋明文件:信 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5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4633元 呂盈錚 自民國96年3月4日起 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74633元 呂盈錚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25

PCDV-114-司促-7457-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9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曾篁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曾篁陸〈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9年1月19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9年1月18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112,159元消費款、新臺幣29,416元循環利息,總 計新臺幣141,575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 ,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 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2159元 曾篁陸 自民國99年1月1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112159元 曾篁陸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25

PCDV-114-司促-7459-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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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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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6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王澤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王澤濂〈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95年5月17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5月16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33,958元消費款、新臺幣2,109元循環利息、新臺 幣424元費用(含逾期費),總計新臺幣36,491元整未為清償〈 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 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 ,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6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3958元 王澤濂 自民國95年5月17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33958元 王澤濂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25

PCDV-114-司促-7460-20250325-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債 務 人 張淑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貳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張淑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發 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證一〉,惟相對人 未依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 定逕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 人各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自民國101年3月21 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利 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101年3月20日止,尚結 欠新臺幣18,833元消費款、新臺幣10,494元循環利息,總計 新臺幣29,327元整未為清償〈證二〉,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 准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信用 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45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33元 張淑娟 自民國101年3月21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9.71% 001 新臺幣18833元 張淑娟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025-03-25

PCDV-114-司促-7458-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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