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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繼補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補字第457號 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即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 一、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 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 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2024-11-04

KSYV-113-司繼補-457-20241104-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即被繼承人劉彥鋌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劉彥鋌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號,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死亡,生前最後籍設 :高雄市○○區○○○路○○○巷○○○號五樓之一)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 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壹年貳月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 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籍設:高雄市○○ 區○○○路00巷00號5樓之1)於111年3月15日死亡,經本院以1 11年度司繼字第6139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並於112年6月12日確定在案,為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本院對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報 明債權及為願否受遺贈之聲明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13 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乙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 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詹詠媛

2024-10-30

KSYV-113-司家催-217-20241030-1

司家催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陳韋樵律師即被繼承人張慶旗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 人為報明債權或聲明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裁定揭示之日起1年2個月 內,向聲請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 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3月19日死亡,其繼承 人均已拋棄繼承,嗣聲請人經本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6621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 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本院 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司繼字第662 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份為證,於法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依上開規定,定相當期間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 權人及受遺贈人應於如主文所定期間內為報明債權及願受遺 贈與否之聲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邱麗娟

2024-10-22

KSYV-113-司家催-204-2024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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