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高增泓

共找到 206 筆結果(第 31-40 筆)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499號 原 告 韋春梅 被 告 趙蓓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DM-114-附民-499-20250312-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8號 原 告 林奕萱 指定送達代收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0號 被 告 趙蓓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DM-114-附民-508-20250312-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楊素雲 被 告 陳永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金簡字第216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DM-114-簡附民-119-20250312-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01號 原 告 陳冠宏 被 告 趙蓓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298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DM-114-附民-501-20250312-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蔡清華 被 告 黃秉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96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DM-114-附民-133-20250312-1

簡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大維(原名柯建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豐原簡易庭中華民國11 3年10月9日所為之113年度豐簡字第55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3年度偵字第36049號),提起上訴, 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曾大維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第 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 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第455條之1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即被告曾大維(下稱被告)僅就原審 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551號 卷【下稱本院卷】第77、78頁),而未對原審判決所認定之 犯罪事實、罪名等其餘部分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 上訴範圍僅限於「刑之部分」,是本院審理範圍即僅限於原 審判決之「刑之部分」,從而,本院以原審判決所認定之犯 罪事實及罪名為基礎(如附件),僅就其所處「刑之部分」 進行審理。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已經超過我的負擔而無 法生活,請求從輕量刑等語。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認被告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 刑罰之量定,雖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然按刑事審判 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 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 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 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 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 承犯行(見本院卷第81、82頁),此涉及被告本案犯罪之犯 後態度之量刑酌定事項,是原審所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 之量刑基礎已有變動,原審未及審酌於此,就被告本案犯行 ,量處拘役50日,略嫌過重,而有違罪刑相當之原則,從而 ,被告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 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以臻適法。 四、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豐簡字第230號判 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12年7月21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簡易 判決各1份(見本院卷第19至35、87至89頁)在卷可稽,是 被告於上述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復審酌本案與前案之罪質雖不同,惟 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對刑罰之反應力薄 弱,主觀上有特別之惡性,是本院認本案核無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加 重最低本刑,即致生其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 形,故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因貪圖一己私慾而 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應予 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已坦承犯行,惟迄未與被害人等達成 和解之犯後態度;兼衡以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素行、所生危害及其自陳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目 前從事保全工作、月收入新臺幣3萬元、未婚、無子女、需 要扶養母親(見本院卷第82、8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 第1項前段、第373條、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藍獻榮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DM-113-簡上-551-20250312-1

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 告 黃翠芬 被 告 黃秉簾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3962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2025-03-12

TCDM-114-附民-132-20250312-1

中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李莛婕 被 告 蕭淑云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4年度中金簡字第35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CDM-114-中簡附民-41-20250307-1

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12號 原 告 薛華傑 被 告 郭惠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簡字第43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 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CDM-114-簡附民-112-20250307-1

交簡附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林含紹 (送達代收人 郭志斌律師) 被 告 余巧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55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呂超群 法 官 許月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2025-03-07

TCDM-114-交簡附民-56-20250307-1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