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安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鍾東錦
相 對 人 CA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A00000000F(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當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將相對人CA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自民國113
年10月27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苗栗縣政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為兒童及
少年福利主管機關,於民國113年4月24日接獲通報:相對人
CA00000000到校被發現臉上有多處擦、挫傷,相對人反應為
相對人繼母CA00000000SM處罰所致,疑似有遭受過當管教情
事;聲請人派員訪視,摘要如下:113年4月24日14時到校訪
視,相對人左臉頰、左眼皮、右臉頰、額頭等部位有明顯擦
傷。相對人主述113年4月23日上課前因不想上課有鬧脾氣、
不配合之舉,相對人繼母於同日接送相對人下課返家後(約1
7時30分)先將相對人推倒在地並跨坐在其身上,一手壓制雙
手,一手持彩色筆,朝相對人臉部「處罰」,致相對人臉部
多處擦傷,且同住之相對人父CA00000000F、相對人祖父在
旁目睹經過卻無出面阻止相對人繼母之保護作為。評估同住
家屬無相關保護作為,且不確定是否有相關親屬資源可以提
供相對人適切保護、照顧。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之考量,
爰依同法第56條規定於113年4月24日緊急安置相對人,並聲
請本院繼續安置及延長安置在案。
(二)前開安置期間,聲請人進行家庭處遇略以:相對人父躲避酒
駕刑期,搬離原居住所至新竹市居住。原本與聲請人約定8
月8日安排親子會面,但8月3日相對人父出席強制性親職教
育課程,當日晚間在新竹市住所被逮捕,目前於新竹監獄服
刑,預計於114年1月出監。相對人繼母7月份與相對人父分
居後搬至桃園市居住,自述予相對人母一家四人同住,後續
因相對人母入獄,自行搬出獨自在外租屋,目前搭乘火車通
勤到竹南鎮上班。相對人繼母分別於9月5日、10月9日申請
親子會面,雖多次表示有意接回相對人,然相對人繼母對於
聲請人相關處遇皆無法配合,如:未出席過強制性親職教育
課程、未辦理收養相對人事宜、未積極處理與相對人父離婚
事務,對於處理相對人事務態度較消極,僅透過親子會面與
相對人親情維繫。
(三)相對人母原定9月5日與相對人繼母與相對人親子會面,但當
日無故未到,亦無法聯繫上。另相對人母於10月初主動向聲
請人表示有案件需要服刑1年6個月,但未透露相關案件資訊
。經聲請人查詢社政政比對資訊系統,相對人母業於113年1
0月4日入桃園女監執行。綜上所述,為維護相對人最佳利益
考量,聲請人依同法第57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長安置相對人
3個月,安置期間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處長執行監護事務等
語。
二、聲請人提出下列證據:
(一)兒童少年保護案件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
一欄表。
(二)本院113年度護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三)苗栗縣政府社會處兒少保護個案安置評估報告。
(四)苗栗縣政府社會處辦理兒少保護安置事件親屬聯繫狀況表。
三、本院另請家事調查官調查安置必要性,本院113年度家查字
第205號調查報告略以:相對人希望住在寄養家庭等母親來
接其返家;相對人多次受父親及繼母管教過當,安置期間,
相對人父之生活狀況未穩定,又於113年8月入監;相對人母
則於113年10月入監;相對人繼母雖表示欲接返相對人,然
無實際作為。評估相對人暫無妥適之照顧資源,建議本件延
長安置等語。
四、綜合前開事證,本件聲請人的主張屬實,相對人有安置的必
要,聲請人請求符合法律規定,准許繼續安置相對人3個月
。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MLDV-113-護-189-20241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