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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補
板橋簡易庭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NAILI QONIAH(中文名奈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則本件依 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00元,及自 民國113年3月12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應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10之違約金1,260元 」,依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5,3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2025-03-19

PCEV-114-板補-338-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家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NARES LEEGEE CORPUZ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NARES LEEGEE CORPUZ發支付命 令,經查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2月1日出境,有該入出境資 訊連結作業資料附卷可稽,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9

TPDV-114-司促-3560-20250319-1

司促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99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CALVO JUVY DEQUILL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750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5-03-19

ILDV-114-司促-992-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5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TATI MULYATI BNT ANING ACIN間聲請支付 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9

TPDV-114-司促-3561-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85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MADE ANGGIE LESMANA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85-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82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RINDA ASTUTI芮達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補正債務人已於合約簽名之釋明文件或於首期付款已同意 付款方式及期數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82-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80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AQUINO RHEA LUMIBAO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80-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478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IDA DAHLIA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19

TCDV-114-司促-7478-20250319-1

司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INDRIYATI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伍佰玖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應賠償聲請人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十之新臺幣肆佰伍 拾玖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2025-03-18

TPDV-114-司促-2634-20250318-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391號 債 權 人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債 務 人 ARISKA FRORINA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18

TCDV-114-司促-4391-202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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