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338號
原 告 信傳通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家秉
訴訟代理人 李東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NAILI QONIAH(中文名奈莉)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理由業已敘明如以
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
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則本件依
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600元,及自
民國113年3月12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並應賠償原告尚未清償價金之百分之10之違約金1,260元
」,依此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為15,324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
內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書記官 蔡儀樺
附表:
PCEV-114-板補-338-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