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羅補字第18號
原 告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訴訟代理人 吳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姵伶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105元(含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
費1,000後,尚應補繳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被告之
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LTEV-114-羅補-18-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