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年利率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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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家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聲字第411號 聲 請 人 楊竣雅 相 對 人 陳楊怜瓔 楊玉英 楊苙秀 楊秋雲 楊玉春 楊榮彰 楊榮富 楊榮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楊玉春、楊榮彰應 各給付聲請人楊竣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207元,及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相對人楊榮富、楊榮雄應各給付聲請人楊竣雅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3,206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竣雅支出之訴訟費用合計新臺 幣(下同)48,000元,但未經本院於裁判內確定數額,為此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本院裁定確定訴 訟費用額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原審被告楊竣雅與相對人即原審原告楊榮雄 等8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一所示之比例負擔」,又 依確定判決附表一記載陳楊怜瓔、楊玉英、楊苙秀、楊秋雲 、楊玉春、楊榮彰、楊榮富、楊榮雄及楊竣雅、楊榮北之應 繼分比例各為10分之1,並業已確定在案。次查,聲請人主 張已預納之鑑定費用為新臺幣48,000元,從而,本件訴訟費 用既由聲請人先予墊付,聲請人自得向相對人請求返還。另 據本院112年度家事聲字第5號裁定(雖經楊榮雄等8人提起抗 告,但業經抗告駁回)理由欄四(三)所載「本件相對人楊榮 雄等人主張已預納之訴訟費用,含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證人旅費1,742元及鑑定費50,000元,總計(計算式:11,98 9元+1,742元+50,000元=63,731元),業據其提出裁判費收 據及106年3月3日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收據為憑, 查該案件審理過程中曾就坐落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 段225建號之房地先後經過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及 信義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兩次鑑定,此由卷附之估價報 告書及本院囑託鑑定之函文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家訴字第1 08號卷三第240頁、第317頁),是相對人楊榮雄等人與異議 人均墊付費用金額如計算書所示,相對人楊榮雄等人共應負 擔訴訟費用89,3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11,989 元+1,742元+50,000元+48,000元=111,731元)x8/10=89,385 元,而其等已繳納之訴訟費用為63,731元(計算式:11,989 元+1,742元+50,000元=63,731元)」所示,相對人楊榮雄等 8人應負擔之費用不足額為25,654元,是以,相對人楊榮雄 等8人各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各為如主文所示內 容(計算式:25,6541/8=3,207,元以下四捨五入,超出總 計數額由楊榮富、楊榮雄酌減各1元),並應各加給自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曾婷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2025-03-27

TYDV-113-司家聲-411-20250327-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1號 債 權 人 星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 代 理 人 羅佩文 債 務 人 億鑫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柒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7311-2025032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6號 債 權 人 陳冠華 債 務 人 李垣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7706-2025032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6號 債 權 人 富雅居廚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兵維哲 債 務 人 陳致蓁即築光生活設計工作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柒佰貳拾壹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5916-2025032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3號 債 權 人 吳春鳳 債 務 人 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健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6683-2025032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12號 債 權 人 全航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豐文 債 務 人 劉晉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7

TCDV-114-司促-7312-20250327-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21號 債 權 人 陳科瑞 債 務 人 楊玟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21-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82號 債 權 人 SITI NURJANAH 希蒂 債 務 人 林振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6682-20250326-2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35號 債 權 人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經維 債 務 人 陳煜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8135-20250326-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8號 債 權 人 宥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誌叡 債 務 人 拾陸日美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語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捌佰參拾貳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5-03-26

TCDV-114-司促-5098-2025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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