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81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王雨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及
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王雨青於民國93年07月02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
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
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經聲請
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
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
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
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
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3-司促-23816-2024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