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勻又
代 理 人 廖威智律師
相 對 人 張爾升
周明翰
周嘉佩
周天佑
周嘉莉 住Green Ville Blok Y NO.0,RT.00/ RW.0,Duri Kepa Kec.Kebon Jeruk,
楊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3,417,640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兩造共
有坐落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0之土地為訴訟繫屬登記如下:「本
筆土地由共有人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現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審理中,其起訴請求之原
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張爾升及訴外人周崇麟共有
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0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周崇麟
死亡後,其應有部分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周明翰、周嘉佩、
周天佑、周嘉莉及楊淑美繼承,聲請人已以相對人為被告提
起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現由本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11號
(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在案。為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
三人蒙受不測之損害,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請
准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
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
意見之機會。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
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項、第6項、第7項定有明文。觀其修正理由,旨在藉
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
情事,俾阻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
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是訴訟標的應限於基於物權
關係者,同時為免原告濫行聲請,應令其就本案請求,包括
起訴須為合法且非顯無理由者,負釋明之責。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
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
而言;若僅因訴狀內不表明證據,致不知原告所訴事實是否
真實者,即不得謂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最高法院62
年台上字第8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為擔保被告因不當登
記可能所受損害,該條立法理由載明於原告已為釋明而不完
足時,或其釋明已完足,法院均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後為登記
,惟本條之登記,並無禁止或限制被告處分登記標的之效力
,故法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
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
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本案訴訟主張其為系爭土地共有人之一,聲明依民
法第823條、第824條等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土地,經本案訴
訟審理中。本院審酌上開聲明係基於物權關係爲請求,依卷
內所附事證堪認聲請人就本案請求已有相當釋明;且訴訟事
實繫屬登記僅係於土地謄本上註記訴訟繫屬之事實,尚無影
響共有人出售其應有部分之買賣效力,因本案訴訟尚未審理
完畢,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應可兼顧上述立法目的,聲請人
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惟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仍應命聲請
人於供相當之擔保後始得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㈡審酌本件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雖不能禁止、限制相對人基
於應有部分權能自由處分、收益系爭土地,然因該登記之存
在,實際上仍妨礙第三人與相對人進行交易之意願,致相對
人處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產生重大困難,故相對人因繫屬事
實登記於訴訟期間因難以處分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取得換價利
益所衍生之利息損失,應可作為法院酌定擔保數額之計算標
準,且該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
之擔保金額。參以本案之訴訟標的價額即聲請人所有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起訴時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42,778元(
見本案訴訟卷第121至122頁),為不得上訴三審法院之事件
,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之第一、二審
審理案件期限分別為2年、2年6個月,聲請人本案訴訟於113
年1月8日繫屬本院(見本案訴訟卷第11頁),上開辦案期限
截至目前尚餘約3年8個月。聲請人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
1/16,相對人之應有部分共為15/16,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之
法定利率為週年利率5%,本院因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全體提供
之擔保金額以3,417,640元【計算式:1,242,778×15×5%×(3+
8/12)=3,417,640,元以下四捨五入】)為適當,並准就系
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編號 土地地號 登記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1 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3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4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5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6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7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8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9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0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1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2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3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4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5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6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7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8 臺東縣○○鎮○○段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19 臺東縣○○鎮○○段000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 20 臺東縣○○鎮○○段000地號 周崇麟 8分之7 張勻又 16分之1 張爾升 16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