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循環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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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何家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8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何家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2日止累計61,882元正未給付,其中 61,882元為消費款;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1,882元 何家育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41-20250325-1

板小
板橋簡易庭

給付信用卡帳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板小字第407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高仲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4年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陸仟柒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原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016元,及其中36,796元自民國(下 同)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 息。嗣於113年12月26日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變更聲明為 :被告應給付原告38,865元,及其中36,796元自113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經核係減縮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5月24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另卡號0000000000000000為帳 單分期之虛擬卡號。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 告至113年09月01日止累計消費記帳38,865元未給付,其中3 6,796元為消費款,2,068元為循環利息,1元為依約定條款 得計收之其他費用(如:逾期手續費、預借現金手續費、年 费、國外交易手續費及調閱簽單手續費等費用),依約被告 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36,796元自113年9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迭經原告催 討無效。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38,865元,及其中36,796元自113年9月2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等語。 三、被告則辯以:對原告請求沒有意見各等語。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帳務明細、信 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 詢、客戶消費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原告勝 訴部分,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2025-03-25

PCEV-113-板小-4076-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沛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0,47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沛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9日止累計70,473元正未給付,其 中65,941元為消費款;3,171元為循環利息;1,361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665元 曾沛晴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276元 曾沛晴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39-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巫嘉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9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巫嘉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2日止累計12,991元正未給付,其中 12,857元為消費款;13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857元 巫嘉祐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42-20250325-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4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曾馨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7,2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曾馨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3月12日止累計67,265元正未給付,其中 66,419元為消費款;846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419元 曾馨儀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5-03-25

NTDV-114-司促-1744-2025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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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31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郭曉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1,956元,及其中80,2 11元,自民國114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 金300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 金400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郭曉芸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 00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 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給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 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 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 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 ㈡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01月20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 幣81,956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80,211元為自民國起 至民國114年01月20日之消費款,新臺幣1,745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0元為違約金。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2025-03-24

PTDV-114-司促-1831-20250324-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賴慶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4,99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賴慶霖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2月07日止累計34,997元正未給付,其中32,838元 為消費款;1,659元為循環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9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838元 賴慶霖 自民國114年2月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1946-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許豊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817元,及其中26,9 45元自民國114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之利息,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 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 ,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許豊正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NO:000000 0000000000),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 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發 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 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 ㈡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14年2月26日止共計消費簽帳新臺幣2 9,817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新臺幣26,945元為自民國起至 民國114年2月26日之消費款,新臺幣2,372元為循環利息, 新臺幣500元為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2025-03-20

PTDV-114-司促-1826-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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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葉紫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2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葉紫晴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18,245元正未給付,其中16,036元 為消費款;1,009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 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2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036元 葉紫晴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28-20250320-1

司促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詩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5,34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鄭詩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2月12日止累計35,349元正未給付, 其中32,422元為消費款;1,72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202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422元 鄭詩穎 自民國114年2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2025-03-20

PTDV-114-司促-2022-202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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